文化资讯产业振兴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为了调整文化资讯事业者之间、文化资讯事业者和用户之间、用户和用户之间发生的与资讯的交易或利用有关的纠纷,设文化资讯纠纷调整委员会。文化资讯事业或利用文化资讯时发生纠纷,需要救济损失和调整纠纷者,可向组织委员会申请。文化资讯是包括符号、文字、图形、色彩、语音、音响、图像及影像等(包括这些的复合体)的资料后信息,电影、音乐、游戏、出版、印刷、广播影像、文化遗产、漫画、卡通角色、动漫、教育游戏、手机、设计、广告、表演、美术品、工艺品、数字资讯、用户制作资讯、多媒体资讯等不区分类型。 www.kcdrc.kr/ 全罗南道罗州市教育路35(Bitgaram洞351) 咨询电话 : 1588-2594